【前沿观察】提高企业年金覆盖面 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此,应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在第二支柱发展方面,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应逐步提高企业年金覆盖面。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实现由城镇职工的“单位保障”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的根本性转变,基本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民生保障网不断织密扎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
目前,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不断完善,覆盖面持续扩大。然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从我国三支柱养老金结构来看,企业年金占比偏低。截至2020年末,我国养老金规模合计约8万亿元,其中第一支柱规模约5.8万亿元,第二支柱规模约2.2万亿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基金可忽略不计。第一支柱占绝对主导地位,第二支柱覆盖面较低,第三支柱仍处试点阶段。促进二、三支柱发展,优化多支柱养老保险结构,应成为未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和完善的重要方面。
从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数来看,截至2020年末,全国有10.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与我国庞大的企业数量相比,尚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2015年到2020年期间,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复合增长率仅为5.65%。从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来看,截至2020年底,参加职工约2718万人,仅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96%,占全部就业人口总量的3.6%,企业年金覆盖人数整体较低。
总体来看,虽然企业年金制度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发展仍然缓慢,存在发展不充分、总体覆盖面偏低等问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可考虑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建立企业年金提供支持。另外,可试点推行企业年金强制加入政策,即所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均应建立企业年金,扩大第二支柱覆盖率。
首先,要优化制度设计,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协调发展。养老保障体系设计应立足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的目标和理念,企业年金和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正是企业和个人作为养老责任主体的体现。在进一步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可探索研究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比例,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为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释放更多发展空间。
其次,要加快调整企业年金机制,扩大企业年金缴费来源,协调企业养老保险整体发展。一是根据经济发展和企业负担情况,将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部分转移至企业年金,这样既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又能够提高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解决其缴费来源,为施行企业年金的强制性创造可行条件。二是参考职业年金的政策设计和配套制度安排,优化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促进企业年金加快发展,减少未来两者之间的差距和不均衡的风险。三是建议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享受企业年金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养老保险整体协调发展。
另外,要简化参加企业年金的程序。可以取消备案审批,采用注册制,简化企业建立、管理企业年金必须履行的程序,缩短办理企业年金事务所需的时间。对于民营企业,可考虑由企业自主决策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变更或终止等,在参加人员范围、缴费规则、分配差距、归属规则等方面由企业进行制定。对国有企业或其他非私营组织的要求可维持现状,不作调整。另外,可试点企业年金自动加入制度,如果未来能够施行企业年金强制性加入,则可以进一步施行自动加入机制。选取几个发展情况各不相同的城市进行试点,试点期限设置为3年到5年,以观察效果。根据试点情况,研究确定全国推广的可行性、推行政策及措施。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保险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