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上夜班打瞌睡员工被判赔
法院称,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审查规章制度适用的合理性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员工上夜班打瞌睡,被公司解雇,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48146元。这是记者日前在珠海中院采访时了解到的案例。
2012年8月,陈文娟(化名)入职某库公司。2019年4~5月,在公司人事的调整下,她的工作时间调整为三班倒的值班制度。
同年6月,公司以陈文娟在工作时间打瞌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陈文娟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公司不服,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香洲法院判决该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陈文娟发现自己怀孕了,处于妊娠初期。
某库公司诉称, 2019年6月3日、7日等4天里的凌晨,陈文娟分别睡着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此举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以此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
对此,陈文娟认为,公司安排她值夜班是刻意为之。“此前公司刻意安排一批工龄较长的老员工值夜班,并以他们在值班期间睡觉为由予以辞退”。
陈文娟称,公司在既未和她进行任何协商、也未了解她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即安排她值夜班,继而以上班睡觉为借口恶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我从未有过长时间值夜班的经历,结合自己打瞌睡时间均发生在凌晨4~5点左右且时间较短可知,打瞌睡确系正常生理需求”。
法院认为,根据某库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陈文娟虽然确有于夜班当值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出现,但该违纪行为均在夜间车辆出入较少的时段发生,并未影响其所在岗位职责,并未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考虑到陈文娟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阶段的生理阶段,某库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合理性,属违法解除。
据此,珠海中院判决,某库公司应依法向陈文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8146元。
珠海中院法官王丹表示,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了要考虑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还要审查其适用的合理性。后者可结合劳动者行为发生环境、对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程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评判。
“本案中,陈文娟偶打瞌睡的行为并未影响当值时的岗位职责。同时根据她提交的医院治疗记录,其确实存在妊娠初期的情况,故在夜班当值偶有打盹属特殊阶段的生理需求,其违纪情况尚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王丹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