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12种醉驾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工人日报》(2022年04月14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王鑫 方大丰 通讯员陶琛 彭澎)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明确:12种醉驾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纪要》包括酒精含量认定规则、案件取证标准、送检程序、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等内容,并对醉驾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醉驾刑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做了详细、明确规定。
《纪要》指出: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具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情形的,发生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