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撷英】回应时代需要 积极推动劳动法法典化
日前,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新发展阶段的中国劳动法典:目标、挑战与路径”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我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发表观点,并针对劳动法典的编纂体例、规范结构、重要制度等提出思路与建议。
与会专家认为,编纂劳动法典将有利于增强劳动法律的体系化、科学化,实现内在和谐统一,提高权威性。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体系,为编纂劳动法典提供了重要基础。但当前,还存在立法内容不够完备,权威性、强制力不足等问题,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发展迅猛,对传统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带来了许多挑战。这些都迫切需要加强对劳动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的研究,探索编纂劳动法典的目标和路径,更好规范劳动领域社会关系。
法典化需要考虑四个基本关系
部门法的法典化需要考虑四个基本关系:一是需求与供给的关系。要考虑法典化的需求是什么,法典化对制度需求、社会需求、时代需求等能否提供有效供给。二是存量与增量的关系。要考虑现有的规范法律及其构成的系统是否能够解决我们的问题?还存在哪些缺口?这个缺口法典化能否提供有效增量?三是法律体系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法典应该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但我们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社会关系变动非常明显,法典化如何解决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是必须要考虑的。四是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法典要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同时要充分借鉴国外做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 王锡锌
劳动法体系与劳动法典的关系
劳动法是运用特定的法律工具作用于劳动关系运行和内容的法律部门。劳动法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有其特定的法律工具。一方面,在劳动法工具与劳动法典结构的关系中,要考虑劳动基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协调工具,以及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工具,哪些应纳入劳动法典,哪些不应纳入。另一方面,在劳动法规范体系与劳动法典内容的关系中,劳动法规范体系高度复杂,涉及改革中立法、灵活安全性、区域差异性等,而劳动法典应具有高稳定性、强适应性,因此,劳动法规范体系不能都进入劳动法典。劳动法典要处理好与下位阶劳动立法的分工,为下位阶劳动立法留下空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全兴
劳动法典编纂的目标与路径
劳动法治实践的持续推进,为劳动法典提供了现实需求。劳动法典编纂的目标包括:实现劳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提高劳动立法质量;提高劳动法律位阶与劳动立法权威性。劳动法典的适用范围应再扩大,把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调整范围,对于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劳动者,可在分则中专门设立特别劳动者保护规定。劳动法典的实现路径可以分两步走:第一,补齐单行法。将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等尽可能补齐。第二,启动劳动法典编纂。在此过程中将劳动法体系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比如反就业歧视法、特别劳动者保护法等都予以规范,补齐法律短板,最终实现劳动法律体系科学化和规范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嘉
劳动法典编纂要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借劳动法典编纂的契机可以对现有劳动立法进行汇编、清理,推动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供给侧改革,进而推动社会法学研究和立法进步。劳动法典不是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简单的归纳,而是集成性的提升,需要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并对未来若干年劳动关系面临的问题留出制度空间。在此过程中,要考虑很多问题,比如疫情下如何保障就业、平台用工劳动安全性与灵活性的平衡、三孩政策下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人工智能对传统劳动力的影响、老龄化社会中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规制等。同时,要区分劳动法典和其他部门法的边界,让劳动法典编纂更务实,提升可行性。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封丽霞
(张菁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