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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04月19日 星期一

未达处罚标准的噪音,并非“无药可治”

冯海宁
《工人日报》(2022年04月19日 05版)

据4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保障市民疫情防控期间的居家学习生活安宁。据悉,因疫情广州改为线上教学,王先生女儿居家上网课,而邻居播放的“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其学习效果,于是王先生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要求邻居停止制造噪声。

噪音轻则干扰他人休息、工作和学习,重则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我国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各种噪音污染开出了“法律药方”,将于6月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该法将更加完善。同时,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标准,居民区户外噪声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室内则应低于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0分贝。对违规行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有明确的罚则。

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噪音污染问题仍然广泛存在。以2020年为例,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41.2%,位居各类环境污染要素第二位。对于噪音超标的违规行为,当然需要依法处罚。但对某些虽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但已对他人学习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的噪音,该怎么办?

在上述案例中,居住在102的李先生在白天固定时间持续播放“荒山野鬼”等内容的录音,居住在302的王先生家里经监测噪音为36分贝——并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向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法院“发令”促使李先生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荒山野鬼”录音文件。

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噪音,司法机关仍可通过诉前禁止令予以制止。这缘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根源上看,李先生故意制造噪音是因为101邻居赵先生在门前公共用地上搭建雨棚,严重影响了102的通风采光,李先生想报复赵先生却殃及王先生等邻居。可见,治理邻里之间的噪音扰民,通常要从相邻关系入手,这需要社区等基层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法院及时受理,通过劝说和辨法析理化解邻里矛盾,化解行政处罚难以解决的尴尬,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上述案件看似个案,但司法机关的作为达到了普法的效果,既给未达到噪音规定标准的噪音受害者提供了维权启示和信心,也给那些打法律“擦边球”的噪音制造者以警示——行政处罚的“死角”并不是法律的死角。此外,这也给基层法院在治理噪音方面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丰富了基层治理噪音的手段和路径。

保障公众安宁权要打持久战,要从解决每个实际问题做起。在噪音无处不在的今天,强化司法治理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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