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强制报告”给被拐妇女更强势保护
据4月18日中新社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拟建立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强制报告排查制度,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等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强制报告制度此前已经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比如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医疗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多年来,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往往未被及时发现或者有人发现之后不予报告,这导致一些妇女长年遭受侵犯、折磨。
强制报告制度突出“强制”二字,意味着报告拐卖妇女等行为不再是一个道德选择,而是一项法定义务。以往,基于熟人社会的面子关系,一些拐卖行为背后往往存在户口与婚姻登记机关、基层工作人员等的集体沉默甚至包庇现象,且基本无成本、无代价。而强制报告制度会让那些怠于履职的人掂量相应的责任,促使其不再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进而实现拐卖等侵权事件早发现、早报案、早处理。
应该意识到,强制报告并非给相关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增添责任和负担。一来,举报违法犯罪是每一个人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二来,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早就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期待有关方面细化相关规定,使强制报告更具操作性和执行力。期待户口与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力量,以及群众自治组织、妇联、医疗机构等,在这方面积极作为,共同为妇女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