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骑手工作时不能拒绝接单 受伤后却没了单位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管理、劳动报酬支付等是关键因素
近年来,随着外卖市场的火热,外卖骑手的队伍不断壮大,用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或规避风险,往往不和外卖员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外卖员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后难以获得工伤待遇。
【案情介绍】
重庆某商贸公司是一家外卖平台合作商,主要负责该平台在渝北片区的营销运营和骑手管理工作。
陈某于2020年5月1日,通过扫描商贸公司指定的二维码成为该平台骑手,负责外卖配送。商贸公司为陈某购买了雇主责任日险基础版商业保险,保单载明雇员为陈某,工作性质为全职。陈某与商贸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任何其他书面协议。
当年10月,陈某因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要求商贸公司确认工伤待遇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庭审过程】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陈某称,商贸公司要求他下载该平台App作为软件工具,进行账号注册登录、上线、下线、外卖送单和劳动报酬领取等工作程序。
商贸公司向陈某提供带有该平台标志的服装、头盔、保温箱等装备,并要求其工作时间穿戴。陈某自备交通工具摩托车用于外卖配送。商贸公司对配送员每天进行早、中、晚排班,并由该公司考勤人员记录考勤。
商贸公司要求陈某严格执行考勤时间和考核奖惩规定,有事需要向组长或站长请假,不能拒绝接单,接到平台派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派送。送单报酬根据派单数量实行阶梯计价。
商贸公司向陈某支付的报酬由送单报酬、全勤奖、工龄奖和油费补贴构成,于次月23日通过平台绑定的支付软件向陈某支付。商贸公司从包括陈某在内的骑手劳动中获取利润。
陈某认为自其上班第一天起,就与商贸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请求仲裁庭确认他与商贸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从而认定其工伤。
商贸公司则称,陈某2020年10月13日因上线时间晚20分钟,被平台显示为账号考勤结果异常。后才知道其因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因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合作协议,公司无法确认其劳动关系,也就无法按照工伤处理。
【审判结果】
重庆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以及考勤考核等方面都受到商贸公司及其指定的平台App的管理与约束,商贸公司从陈某的劳动成果中取得收益。故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陈某与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自然是工伤。
【以案说法】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审理实践中需要从招用聘用经过、实际用工主体与过程、工作职责与内容、劳动报酬的支付、用工及劳动风险承担、用工管理、绩效考核等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方面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