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企业因“连带责任”背负数千万元债务,检察机关抗诉助企业卸下负担——
“我们公司终于可以重新上路了”
阅读提示
江苏中天公司因担保人身份被法院判决承担巨额担保债务,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检察机关细致核查后提出抗诉,法院改判,中天公司终于卸下了沉重的包袱,迎来发展的春天。
经过7年多的诉讼,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终于迎来了新生。
“现在有了资金,项目都正常开工了,我对公司50多个员工和地产项目的众多业主有了交代,公司可以重新上路了……”中天公司总经理问某说。
此前,中天公司因担保人身份被法院判决承担巨额担保债务而陷入困境,担保债务加上利息、罚息共计逾亿元。公司名下价值1亿多元的房产被查封,其中8000余万元的资产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检察机关抗诉,今年1月,江苏省高院再审改判中天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中天公司终于卸下了沉重的包袱,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连带责任”让企业背负数千万元债务
2012年,中天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中天公司投资兴建的一处地产工程项目,成某为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天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到位,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成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450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并由一家混凝土供应商的老板雷某提供担保。
后因工程未完工、未如期领到工程款,导致成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由担保人雷某代为偿还。为了共同解决这一债务问题,2013年9月28日,中天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特别说明“如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如期交房,则甲方中天公司对建筑公司承诺担保无效”。
2014年6月,雷某将成某和中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成某偿还欠款6412万元,中天公司对成某欠款承担担保责任,并承担相应利息。2014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雷某本息共计5388万元,中天公司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2015年5月,因无法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中天公司的上诉申请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中天公司申请江苏省高院再审被驳回。这一判决生效后,中天公司陷入了窘境,背负了数千万元债务后举步维艰。
“细节着手”找到了检察监督突破口
“我们约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达成,我凭什么要承担这个‘连带责任’?”问某很委屈,2017年7月,他向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三方企业之间的承诺书和欠条是造成本案争议的关键。在反复审查中检察官注意到,涉案的三张欠条和两份承诺书均有三方盖章,只是落款日期有先后。对此,雷某和建筑公司在一审中均主张,应以后期签订的借条和担保承诺书为准。
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承诺书落款日期处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两个承诺书和最后一张欠条根本就是在2013年9月28日同一天签的。只是为了结算利息方便,才当场把那张欠条以及对应担保承诺函的日期改成了2013年10月21日。但是现在说不清了啊……”问某说。
他的说法让疑惑有了一个合理的解释。检察官认为:“虽然问某和另两方各执一词且证据均有瑕疵,但回归到三方当事人实际的利益关联中,雷某要求确保实现借款债权,建筑公司需要中天公司提供担保来缓解还款压力,而中天公司则希望如期施工、实现资金回笼,在这些利益关联中,只有工程如期施工并回款才能保证各方利益均能实现,这也是三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背景和原因。”
“多元化保护”企业终于卸下负担
经过核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中天公司对建筑公司向雷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依法应予纠正。
2017年9月5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江苏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成某和雷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工程融资而发生,中天公司的主张契合各方当事人参与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磋商背景,符合常理,不能因承诺书上存在表述和日期瑕疵就将其与借条上的担保责任分开认定,这与当事人的约定不符,亦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2018年9月,江苏省检察院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2月,江苏省高院裁定提审该案。经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2022年1月26日,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中天公司对成某的全部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记者了解到,2020年底,江苏省检察院建立“民营企业多元化检察保护机制”,率先出台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制、多元化保护的工作意见,提出了“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三个有利于”司法判断标准,并确立了一系列创新工作机制。
江苏省人大代表、连云港华海诚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研发经理秦苏琼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江苏检察机关践行‘三个有利于’司法判断标准的生动注脚。”
(涉案公司及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