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宿舍是不是必需的劳动条件?是福利还是工资的一部分?这一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公司不再提供住宿 保安不满“无形降薪”上诉
法院判员工败诉:未提交双方关于提供住宿的书面约定或协议
本报讯(记者卢越)公司不再提供住宿条件,保安李某认为这无形降低其工资收入,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2万元。6月9日记者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宣判,驳回员工诉讼请求。
2012年9月26日,李某入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安保部运营班一职。后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平均工资8000元,每月4日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间的工资。
李某称,自己2021年年假及探亲假未休,公司未支付这部分工资。并且入职单位提供住宿系工资的组成部分,2021年3月8日起单位以行政用房整治清理为由,强行要求他搬离宿舍另行寻找住宿。李某不同意,认为这属于合同事由发生变更,致使其工资收入降低。2021年3月18日,该物业公司下发通知,要求李某3月31日前必须腾退宿舍。
2021年3月30日,李某以物业公司无形降低工资、克扣工资、不提供住宿条件、合同事由发生重大变更不予以协商等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李某不服,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2万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就其入职条件中包括物业公司为其提供住宿事宜举出有力证据,亦未能提交双方关于提供住宿的书面约定或协议。物业公司否认向李某曾承诺为其提供住宿。李某主张因单位未能提供住宿导致其工资无形降低、克扣工资,但在2021年3月30日其提出劳动关系解除时,并未到工资支付日,物业公司当时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实和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住宿属于福利,并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均昌律师分析说,“况且在本案中,李某并没有提供双方对住宿做出明确约定的证据,因此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那么,员工宿舍是不是必需的劳动条件?
姚均昌表示,一般认为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安全防护设施、通风除尘装置、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以保障劳动者能够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本案中,员工宿舍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要求其搬离宿舍,属于降低劳动条件或未向其提供劳动条件的观点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