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
本报讯(记者卢越)为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6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据介绍,《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其中第17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
当天最高法还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涉及长江防护林保护、黑土区周边荒山治理、森林火灾防治、绿色金融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一起案例中,被告人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造成国有公益林大量毁坏。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维护了古茶林生存环境和当地群众长远利益。
案情显示,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歪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