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等于已订立劳动合同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2020年8月8日入职一家公司,2021年8月提出辞职。就职期间,公司没有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辞职以后我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公司支付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已经与我订立了网上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且已将该劳动合同进行了网上备案,还提供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由此拒绝了我的二倍工资请求。
请问,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能证明已订立劳动合同吗?
青岛 许先生
为您释疑
许先生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资,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就业登记花名册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均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文本。因为上述行为用人单位单方即可办理,不需要劳动者同意,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
而且,即便用人单位曾经持劳动合同向就业部门进行招工备案并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无法对劳动者的签名进行审查,也不能排除系用人单位代签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积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否则就可能会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了网上备案,当劳动合同到期后,往往不注意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仅仅在网上进行备案,认为只要进行了网上备案,并继续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万无一失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的纠正,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避免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记录虽显示公司已与您订立了期限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该劳动合同文本,故应认定其未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您提出的申请应该得到支持。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