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推动行政处罚落实到位
企业恶意注销逃避处罚 两股东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报讯(记者卢越)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直接注销企图“一关了之”。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在一起涉企业恶意注销案中,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推动行政处罚落实到位。
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木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法院准备执行时发现,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核准注销。无违法主体可执行,某市法院遂裁定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某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查明木业公司在向江苏省某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和未了结事项。该公司关于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签字确认公司清算如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相关规定,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木业公司股东承诺对公司遗留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应履行相应赔偿义务,法院应当通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被执行人,而非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据此,某市检察院建议某市法院撤销原裁定,通知申请机关变更木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某市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
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变更木业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对公司两名股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某市检察院通过走访研判、数据碰撞,发现恶意注销企业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况并非个例,遂撰写调研报告,推动全市建立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纠正12个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注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