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入职一年才能签合同缴社保 这样的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2021年7月10日入职现在所在的公司,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是5000元。一开始,公司说一个月试用期合格,就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我入职半年多也没兑现。
后来,我问了公司的行政人员,得知公司规定入职后满一年才签订劳动合同,才给缴纳社保,任何人来单位都是这么做的,如果单独给我提前办理保险,其他人会有意见。现在,公司又拖欠了我三个月工资。
请问,公司关于入职一年才签劳动合同才缴社保的规定是否合法?我要辞职,应该怎么维权?
长春 徐先生
为您释疑
徐先生您好!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在您入职时就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这条法律,您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关于社保缴纳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现在因单位拖欠工资,您如果向公司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您可以要求确认自入职之日起到辞职之日止的劳动关系,进而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拖欠的工资,在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同时,还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额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