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对患者意愿与生命的尊重
近日,广东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文件。不同于“遗嘱”,生前预嘱不管身后的财产怎么分配,而是关注临终前的生命质量,因此也被称为“尊严死”。
近些年,生前预嘱尽管富有争议,但逐渐被更多人认同,这主要是因为:其一,面对死亡越来越多的人变得更加理性,认识生命的质量比生命的长度更重要;其二,人们对外力作用缓解痛苦有所顾虑。对病人而言,疾病带来的痛苦是双重的,不仅是有些治疗带来的身体疼痛,还包括身不由己的喟叹、拖累家人的不忍,甚至是经济、人伦方面的隐忧。
此次深圳以立法方式赋予人们在伤病末期放弃抢救的选择权,无疑是一次突破,也具有积极意义。首先,这是对病人意愿的尊重。现代社会讲求人性化,对于即将死亡的病人倡导临终关怀,除了心灵抚慰外,很大程度上就是遵从其意愿,满足他们有尊严地离开的要求,帮助他们减少临终痛苦。其次,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相关家庭的负担和压力。再有,这可以引导一些人重新认知疾病、生命和死亡。
可以预见的是,这种“生前预嘱”在落实过程中并不简单和轻松。具体到个案的临终选择,应有一个更加科学的判断,比如,既要保证病人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也要保证病人自我评估与医疗评估的一致性,包括对疾病判断的准确性。
允许病人放弃治疗,在医生与病人的亲属之间也存在权利行使边界的问题,即要在充分尊重病人选择权与防止“误伤”之间找到平衡。“生前预嘱”是尊重患者选择权的人性关怀,但作为一项制度,也需要划清选择权利的界线与尺度,如此才能保证相关做法不走样、不变味,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