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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07月09日 星期一

【民声】生前预嘱要有配套机制

朱玥
《工人日报》(2022年07月09日 03版)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设立了患者的“临终决定权”,如果病人在事先立了预嘱,在患者伤病末期和临终时,应尊重患者在预嘱中书面明确的意愿,让患者有尊严地步入最后的时光,这也是生前预嘱首次入法。

生前预嘱制度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又被称为是“事先医护指引”。从其他国家立法成例上看,生前预嘱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予罹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疾病进入生死关头时,依照书面预嘱,自主放弃医疗的选择,这种制度被认为是一种个人身体自主权的延伸。在此之前,“生前预嘱”多停留在法律专家讨论层面。正因如此,深圳市的生前预嘱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生前预嘱的最终实现,还需要有配套机制。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的医疗流程,罹患重病、饱受抢救和延长生命治疗手段的患者,往往已在紧急情况下失去了自主决策的能力,采用何种医疗手段治疗患者的最终决策权将归于医疗现场的近亲属。

而一旦出现相应情况,医院并非法律专业机构,医院应以何种方式认定患者的生前预嘱是有效预嘱或是无效预嘱?在患者无意识的前提下,医院将采用何种制度规避近亲属伪造患者生前预嘱以减轻自己的赡养成本?即使生前预嘱为真实有效,又如何解决预嘱行文语焉不详、因患者医学知识不足导致的行文含混、患者多份预嘱文意有差异或相反、患者新的口头意思表示与事先预嘱有差异等问题?

上述问题仅仅只是列举。深圳作为在生前预嘱方面“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势必会在条例生效后直面这些问题,也必须化解这些问题。虽然目前在《民法典》和国家层面的其他法律法规中尚无生前预嘱的配套法律法规,但鉴于生前预嘱和遗嘱所面临的道德风险类似,建议可以参考《民法典》中遗嘱的要件要求作出规定,也建议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能够建立“生前预嘱”预先审核流程,特别是在患者意识尚清醒的时间点做好工作,以免出现紧急治疗情形下的验证审核困局。

如何看待死亡,是每个人人生中的大事,每个人也有不同的看法和选择。在为深圳市“首开先河”点赞之时,也要看到这一新机制面临的挑战。如何保证生前预嘱制度合理运用,切实给予不幸患者选择尊严的权利,而不是被不怀好意者恶意滥用,将是未来值得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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