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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07月15日 星期一

江苏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加强高温劳动保护

预防控制职业性中暑 维护职工劳动健康权益

《工人日报》(2022年07月15日 02版)

本报南京7月14日电(记者黄洪涛)正值夏季高温季节,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今天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健康权益。

提示函要求,加强高温天气下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各项措施抓实抓细。

建立防暑降温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本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健全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全天安排职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

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含35摄氏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切实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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