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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07月21日 星期一

公司查9次病假虚实后解雇工伤职工被判违法

律师表示,单位此举于法无据,有故意刁难之嫌

本报记者 赖志凯
《工人日报》(2022年07月21日 06版)

“再次感谢工会律师给予的帮助,我的案件已经结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日前,职工方某为援助律师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该案中,北京市密云区总工会对方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确认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并拿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9次要求劳动者配合核实病情

方某为北京市密云区某公司员工。2020年7月9日,方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具体为:腰部损伤。

该公司给予方某停工留薪期2个月。方某向公司提交病假单至2021年2月19日。

2020年8月25日,公司向方某发出《关于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调查的通知》,要求方某于2020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前往北京某医院配合公司工作人员对其病假真实性进行调查。

方某如期至北京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周围神经炎,建议全休1个月。

2020年9月7日,该公司再次向方某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020年9月10日9时30分前往某医院第一医院配合公司工作人员对其病假真实性进行调查。9月10日,方某至某医院第一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病假证明书证明方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腰痛需休两周。

后该公司又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先后8次向方某发出通知,要求其于指定时间至指定医院复诊,配合公司对其病假真实性进行调查。

方某收到通知后未依公司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就诊,但其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先后9次至北京市某医院就诊,其伤经诊断为腰部损伤、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并由医院出具了休假证明。

2021年2月19日,该公司向方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方某病假期间不配合公司对病假真实性的调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于2021年2月19日与其解除双方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工会帮职工成功维权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方某向北京市密云区总工会求助。法律援助律师王双凤接到工会指派,担任方某的委托代理人,并确认仲裁申请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称,方某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就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仲裁及法院一审过程中,王双凤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对于方某提交的诊断书、病历及休假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一直向方某支付病假工资至2021年2月18日,证明公司对于方某的伤情及需休息情况的真实性是认可的。

王双凤还提出,前期方某就医过程中公司均派两名员工陪同,后方某直属领导王某多次通过微信通知方某由其自己到医院复查,并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以后再去医院不用再给单位打电话了。在此期间该公司又屡次要求方某配合到市中心各大医院进行病假真实性调查,并对出行线路、时间、交通方式等作出苛刻要求,而不考虑疫情影响以及方某身体状况。方某配合调查两次后由于身体原因无力再次配合,单位遂以其不配合做病假真实性调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此举于理不通,于法无据,有故意刁难之嫌。

仲裁委支持方某大部分仲裁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方某已收到前述全部款项。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邬锦梅律师认为,本案中,职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已经在公司工作16年之久,职工发生工伤后,提供真实的病例即可证明病情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在5个月内9次要求劳动者配合病情真实性调查,并以不配合调查为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关于“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为非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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