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李某清虽有智力残疾,但能提供正常劳动
一企业竟以职工隐瞒残疾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法官表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身体状况而有差别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白夏鸣)因员工入职时隐瞒智力残疾,企业竟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记者7月21日获悉,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李某清虽是持证残疾人,但可正常工作,残疾属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信息,无须告知企业,因此李某清与新疆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效。
2020年4月,李某清应聘为新疆某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1个月。李某清是智力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贰级。但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清的语言沟通和行动能力均与常人无异,正常提供劳动。
2020年8月,李某清受伤,停止劳动。新疆某物业公司以其隐瞒残疾为由,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李某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驳回。后新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群体自强不息、自尊自立,参加适合其自身能力的劳动,应当予以支持。李某清是智力残疾人,其劳动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新疆某物业公司认为李某清入职时隐瞒自己的残疾情况,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招录员工时将是否为残疾人作为聘用条件,如果有相关的入职要求,则属于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该入职要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清的智力残疾程度为贰级,可以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备劳动能力,能够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洁员工作。因此,法院驳回了新疆某物业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疆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新疆某物业公司对李某清个人信息有知情权,但不能因李某清未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个人信息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身体状况而有差别。本案中,李某清虽存在智力残疾,但智力残疾并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劳动能力,李某清担任保洁员,其智力状况并不影响保洁工作的正常开展,且李某清系经物业公司面试后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了物业公司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工作期间,物业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某清因智力残疾不能胜任保洁工作,因此物业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