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疫情未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调查被罚1.8万元
法院认定企业情有可原,处罚过重
本报讯(记者刘旭)职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被给予行政处罚1.8万元。企业诉至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日前做出行政判决,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撤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1年3月4日,大连一职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其所在的文化培训学校拖欠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向该学校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学校在10日内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2020年度单位职工名册、2020年度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明细账等证明材料。
该学校负责人表示,由于疫情影响,学校已停止经营,人员放假,财务部门封账,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无法提供,于是安排学校一名老师带着单位公章来到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了学校的委托书,无法按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先后两次与该学校工作人员联系,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但学校均未按要求提供。2021年8月6日,劳动监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文化培训学校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对其给予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化培训学校认为此行政处罚没有考虑到单位在疫情期间停止经营的这一特殊情况,处罚过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区劳动监察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行政处罚。
学校负责人认为,自己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的材料提交到劳动监察,有一定过错,但这完全是受疫情影响的结果。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员工投诉后,对企业调查合理合法,但要求提供的材料太多,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21年3月至8月,大连市发生多起新冠病毒疫情,虽然区劳动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要求文化培训学校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调查,但文化培训学校确实受疫情影响,并在教育部门的要求下停止线下培训,故其无法提供劳动监察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有情可原。鉴于文化培训学校并非完全不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工作,其已经力所能及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了单位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安排工作人员配合调查,劳动监察部门再对文化培训学校给予处罚,增加了企业负担,处罚过重,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