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单位以“违反规章”开除我 觉得委屈该怎么办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14年9月起,我入职一家企业服务公司,并连续签订4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劳动期限截止到2022年8月,岗位是劳务外包项目用工单位的揽投员。2021年4月,用工单位以我在3月份有61件快递存在上报重量与实际不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要求我缴纳罚款1.2万余元,对此,我并不认可。
首先,这61件快递的上报重量只是存在误差,公司系统录入允许有500克的误差,其次,造成的实际损失仅有100多元邮费。随后,项目用工单位以我违反了该单位的员工奖惩条例,给企业造成1.2万元损失为由,将我退回企业服务公司,后者人事部在没有核查的情况下,向公司工会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函》,在工会复函同意后便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在我违反项目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长春 张先生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您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虚报邮件重量,有违诚信和职业道德,按照用工单位的说法是造成重大损害,您所主张的给用工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并非1.2万余元,只是100多元,则需要您明确予以举证,否则,企业服务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对于用工单位要求您缴纳罚款一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没有经济处罚权,但是作为管理方式,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所述,在未明确你给单位造成损失100多元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您并未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企业服务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则涉嫌违法。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赵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