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具有孕育生命潜在可能的人格利益
法院判决确认夫妻对冷冻胚胎享有保管权处置权
本报讯(记者李国)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采用试管培育技术孕育生命逐渐被人们所认同和接受。多余的冷冻胚胎归医院还是当事夫妻保管处置呢?日前,重庆法院判决确认冷冻胚胎具有孕育生命潜在可能的人格利益,支持冷冻胚胎返还,维护夫妻对冷冻胚胎享有保管权、处置权。
当前,在人类自然生育困难的情况下,“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人工助孕技术成为世界上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方法。8月8日,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布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19年9月2日,张某在重庆某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形成冷冻胚胎5枚。同年10月31日,张某在该医院接受胚胎移植手术,成功移植1枚冷冻胚胎,并于次年7月3日剖腹产生育一子。其间,张某与其丈夫陈某同该医院达成合意,由该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剩余4枚胚胎,并签署《胚胎(囊胚)冷冻知情同意书》。
其后,张某与陈某以不打算再生育,但剩余4枚冷冻胚胎对夫妻二人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为由,申请返还剩余4枚冷冻胚胎,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胚胎后,遵循国家法律,不会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该医院收到申请后未作出明确回应,也未交付案涉冷冻胚胎。张某与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返还案涉冷冻胚胎。
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4枚冷冻胚胎是张某的卵子与陈某的精子结合产生,含有两人的DNA等遗传物质。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陈某、张某在生命伦理上与案涉4枚冷冻胚胎具有最密切关联性,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同时,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冷冻胚胎返还,且陈某、张某与某医院之间为生育而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要求返还4枚冷冻胚胎的主张,应予支持。陈某、张某在取得案涉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向陈某、张某返还4枚冷冻胚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表示,由于我国尚未对冷冻胚胎立法,近年来有关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纠纷日益增多。期待相关立法能够早日跟上时代的步伐,特别是要及时应对我国人口政策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