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山东女职工可额外享60日产假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独生子女有10日护理假
本报讯(记者田国垒)“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日前,山东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当地实际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育儿假是职工关注的焦点。根据该决定,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包括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退休或者年满60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决定还提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违反条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