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众热议案件推进以案普法
据9月11日《成都商报》报道,近日,山西洪洞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当地一村民因自家药材地经常被羊群踩踏、啃食,便把被农药浸泡过的玉米粒撒在地里,同时放置写有“小心有毒”的纸箱片作警示。不久后,被害人放羊至此处,9只山羊食用有毒玉米粒后死亡。案发后,该村民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该村民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此案一经披露,便引发网络热议。在很多网友看来,即便确实投放了有毒物质,也是在自家地里且做了相应警示,为啥还会被追责?放羊人放任羊群踩踏、啃食作物,是否应自担风险?农户作物被毁坏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
曾经,多地都发生过在自家花园、菜地喷农药或私拉电网防小偷,最终却导致路人或牲畜中毒、被电击死伤的案件,相关当事人不少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需要实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只要相关行为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造成危险便构成犯罪。因此,即便上述案件中被害人的羊没有误食有毒玉米粒,该村民的行为依然触犯了刑法。
构成此类犯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诸如在公共场所为灭鼠灭虫而投撒药物等行为,可能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却并不能认定为犯罪。因为投药灭鼠灭虫行为本身具有正当性,该行为的主观目的并非要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即便行为人本身存在过失或不当,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损失,也不能轻易认定为犯罪,否则容易扩大打击面,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针对网友认为自家农地是私域空间的理解,当地检察机关回应称,农田本质上是一种开放的公共空间,在其中投放有害物质本身就有一定风险。在既往案件中,司法机关多倾向认为农田、果园属于公共场所,也有观点认为:如果自家农田没有设置围栏等隔绝措施,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现实中,类似案件频频引发争议,其背后除了有公众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相关普法宣传做得不到位等原因外,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完全统一、公众对于案件重点难点不理解等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对此,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已开始尝试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会诊类似案件的办案难点。如邀请专家参加公开听证会、发表专家意见,并通过网络直播出去,让司法机关和公众更深入了解案件,进而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实现案件审理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