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节假日攒班连休辞退员工,企业被判赔偿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注意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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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攒班连休20天的劳动者,被公司以连续旷工15日为由(其中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辞退,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经过一裁两审,法院最终认定,法定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给劳动者休息的时间,不应算在旷工时间内,连续旷工应以工作日为准,因此判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15万余元。
“十一”长假来临,不少劳动者打算攒班连休,比如年假、探亲假与黄金周连休,或者根据用人单位规定,将平时的休息日与工作日调换,与法定节假日连起来,这样便可以连续休息较长时间。
然而,攒班连休20天的王某堂没想到,才休息到第15天,就收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他连续旷工15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制度。
拿到通知的王某堂傻了眼,自己明明请了假,怎么成了旷工?为求公正,他踏上了维权之路。
经批准回家探亲被辞退
王某堂家在新疆沙湾,2005年11月6日入职新疆一工贸公司,后因工作需要,2013年10月25日,他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10月26日被公司安排到关联公司,即新疆某纤维有限公司,并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直到2021年6月15日。
2021年5月31日,王某堂以公司的攒班连休规定为准,经部门考勤员、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回家探亲,连休期直到2021年6月20日。“然而,6月15日那天,我收到了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不再让我返回公司工作。”明明请了假,怎么成了旷工?王某堂十分不解。
于是,他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便向沙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认定王某堂与纤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成立,须支付王某堂2021年5月拖欠工资1010余元、经济赔偿金147711余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115余元。
公司规定取消攒班连休
对于仲裁结果,纤维公司不服,认为辞退王某堂是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受疫情管理需求,公司在2019年2月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汇编,规定所有员工一律取消攒班连休,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纤维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在该公司的《违纪人员的处理办法》《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看到,《违纪人员的处理办法》指出: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公司内部员工,因疫情管控需要,对公司原《考评考勤管理制度》攒班条款调整为“所有员工一律取消攒班连休”,并且将《违纪人员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部分内容调整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人员,一律予以除名,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针对王某堂一事,2021年6月10日,纤维公司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发送函件,并召开临时职代会讨论,与会职工代表一致认为,王某堂已连续旷工15天,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公司管理办法,将王某堂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自己处理并无不妥,然而王某堂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我请的假是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的,其次,我在请假探亲期间,6月5日至6日、6月12日至14日分别是公休日和端午节法定节假日,这5天不应算在连续旷工期间内,除去这5天,实际休假时间只有10天。”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纤维公司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纤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是否应该算在连续旷工的时间内”。而对于公司取消了攒班连休的规定,部门考勤员、负责人却批准了攒班连休,这种情况应以公司规定为准。
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过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场所上班。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是职工放假休息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因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到工作场所上班不应算为旷工。
而纤维公司声称,连续的意思是指不论旷工期间是否有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只要连续时间达到15天,就算旷工。法院在审判时,认为根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连续旷工15日应该指工作日连续旷工15日。由此,该公司的主张并不成立。可见,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不能算作连续旷工的时间。因此,王某堂实际旷工时间为10天,未达到该公司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
最终,法院判定,纤维公司与王某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某堂的劳动合同,需向王某堂支付赔偿金155732余元。
对此,相关律师提醒劳动者,在攒班连休时,应遵守单位管理制度,而用人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注意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