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借名买车”发生损失谁来担?
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借用他人指标,签订“借名买车”合同,靠谱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为“借名买车”而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判决4S店返还购车定金2万元。
【案情回顾】
刘先生因自己没有北京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在与一家4S店销售聊天时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自己朋友、家人闲置的北京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借人约定车辆归自己所有即可。
于是刘先生找到了好友孙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并代替孙先生垫付定金2万元。后因孙先生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前往4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公司也拒绝退还定金。
刘先生以合同无效为由将4S店起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庭审过程】
庭审中,4S店一方称,合同无法履行是刘先生的原因导致,因此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及4S店均认可实际购车人为刘先生,且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刘先生。4S店在刘先生支付2万元款项时对其不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刘先生借用他人名义向4S店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要求退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对其要求赔偿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以案说法】
审判实践中,对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了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借名买车”行为对三方主体均存在法律风险,可能产生赔偿责任:对借名人而言,如被借名人因民事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均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风险。对被借名人而言,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因此引发诉讼案件,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对汽车销售方而言,如其对“借名买车“行为属于明知,却仍与被借名人签订买卖合同,当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因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可能因此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