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司机因患高血压,向单位提出调整夜班的要求,却被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履行“另行安排工作”义务被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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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因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仍不能胜任的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直接将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则属违法。
日前,因患高血压,向单位提出调整夜班的要求,却被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叉车司机王师傅,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由单位支付的5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因患病难以胜任工作
2018年3月,王师傅经朋友介绍入职一家公司当叉车司机,月工资8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1年起,王师傅时常感觉头晕脑胀,整日昏昏沉沉的,担心自己身体出了什么问题便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王师傅血压高出正常值许多,这使王师傅紧张了起来。因其有家族高血压史,就诊回家后王师傅便积极服药治疗,同时也开始调整生活及饮食习惯。
但除此之外,王师傅心中还有一件事不知道该怎么办,就是他的工作。王师傅是叉车司机,平时工作时间是“白班+夜班”。白班还可以应付,但是如果夜班安排太多的活,王师傅的身体就有些吃不消了。王师傅在知道自己血压高以后的几天里又硬着头皮上了几个夜班。每次下班后他总感觉血压飙升、头晕目眩。
王师傅前思后想,觉得长此以往不是个办法,自己身体吃不消是一方面,而更重要的是自己作为叉车司机,如果长期值夜班导致身体出问题进而产生突发事故可不是小事儿,对自己对单位都会有巨大危害。
王师傅找领导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领导可以把他工作的排班调整一下,把夜班改成白班。令王师傅意料不到的是,他的请求换来的是单位领导的拒绝。王师傅见状只能暂且作罢。
又坚持了几日后,王师傅再次找到领导,希望理解自己的顾虑从而调整排班,没想到这次单位领导直接言辞犀利地要求王师傅办理离职。
王师傅在该单位兢兢业业地工作了多年,从未向单位提出过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他怎么也想不通单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开除自己。第二天,王师傅便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时的王师傅彻底绝望了。
工会法律援助助其维权
王师傅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家里只有他一人赚钱养家,经咨询朋友,了解到自己的情况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他找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王师傅的案件被受理了,孟方超律师成了他的委托代理人。
孟律师详细了解了王师傅的相关情况后,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孟律师梳理了相关证据后为其代书了劳动仲裁申请书。2022年3月23日,王师傅申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如期在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庭审时,孟律师称,员工因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仍不能胜任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直接将王师傅开除则涉嫌属违法。
某公司认可王师傅的岗位、薪金、工作时间以及入职时间,也认可王师傅向单位领导提出希望调整工作时间的请求,遭到拒绝后将王师傅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拒绝承认这种做法构成违法解除。
庭审结束后,王师傅和单位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本案进入调解程序。
用人单位有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
孟律师将王师傅的情况以及想法告知了仲裁员和公司:“作为职工而言,在本单位工作了数年,无论如何对企业以及对自己的岗位是有感情的,当自己遇到了困难,首先考虑的不仅仅是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在担心岗位工作,所以才向单位领导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对公司而言,希望员工可以不断创造价值,也合情合理。但这两点并不冲突,职工和单位之间应多一些理解和体谅。”双方就调解方案展开讨论并交换了意见。
最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谅解——单位接受了王师傅提出的调解方案,同意向王师傅支付5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左增信律师认为,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问题。该项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显然,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
在本案中,王师傅系叉车司机,仅因自己患高血压,上夜班太多身体无法承受且有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遂向单位提出调整夜班的要求,并非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所以,劳动者在自己身体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不能适应现有工作状态或岗位时,从自身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两个角度考虑,有向用人单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