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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11月01日 星期一

【社评】积极拓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新路径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22年11月01日 05版)

借助集体协商的成熟模式,探索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打造权益保护伞,是一条可行路径。一方面,各地要努力将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其中,不断拓展集体协商的范围和内容,逐步向企业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领域深入。另一方面,各地要探索长远的制度建设。

 

“今后,我们可以坐下来跟平台企业谈配送费了”——据10月25日《工人日报》报道,在江苏省总工会指导下,《中储智运平台协商民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近日出台,根据这一实施办法,不仅配送费,凡关系到货车司机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果货车司机有异议或者建议,都可以坐下来跟平台企业协商。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畅通了货车司机诉求表达渠道。此前,京东、饿了么、滴滴等多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在属地总工会的指导下,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企业或行业集体合同的方式,明确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的权利义务,给劳动者吃下权益保护“定心丸”。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广受社会关注,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意见,对网约车司机、快递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进行维护,对平台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设定红线和底线。可以看到,借助一定路径,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劳动者实实在在的利益,制约平台企业在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一些“野蛮行为”,成为当下及今后一段时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

集体协商、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沟通、平衡权利义务的一种形式和载体,在很多国家劳动关系协调领域被广泛应用。我国高度重视集体协商的作用,在既往的实践中,无论是协调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优化企业民主管理,还是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协商都发挥出独特作用。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大量涌现,出现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难以无缝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情况。而借助集体协商的成熟模式,探索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打造权益保护伞,是一条可行路径。

事实上,以集体协商开路,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明确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各级工会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实践,且取得较明显成效。比如,快递员、网约车司机集中的几家平台企业,在属地总工会的指导下,经过集体协商,与劳动者就最低工资、算法控制、差评解决、劳动安全等权益保护事项,签订具有约束力的企业集体合同;一些货运平台企业在相关产业工会的指导下,通过集体协商,与货车司机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努力破解货车司机因地域限制等因素导致权益保护难的问题。此外,山东建立省级外卖行业协会,尝试建立纵向的集体协商机制,打破平台企业壁垒,将本行业的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纳入统一的集体协商范围,一个集体合同解决所有从业者的权益保护事项。全国和一些省级总工会加快调研总结,通过全国和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更高层级上推进集体协商,努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建起稳定有序的权益保护网。

今后,以集体协商为抓手,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我们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一方面,各地要努力将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其中,不断拓展集体协商的范围和内容,逐步向企业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领域深入。另一方面,各地要探索长远的制度建设,比如,总结实践经验,赋予集体合同更高的法律效力,推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以集体合同作为裁判的依据;探索新就业形态去劳动关系化的破解之道,为劳动法律法规的及时修改和完善提供实践支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集体协商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方面的功效已被实践所证明,我们要加快实践的步伐,不断探索和充实,使其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新业态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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