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更高水平的保障,守护女性精彩人生
据新华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有力支撑。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如此现实语境下,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升保障水平,必要且重要。
此番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实际,针对当前在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对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新任务、新要求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比如,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近年来,就业市场对女性的不友好现象有所好转,但问题仍存在。相比女性在应聘、工作过程中遭遇的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等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影响,对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的惩治往往畸轻。有鉴于此,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同时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这些都是在为妇女权益保护加码,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实施侵害行为的成本,倒逼其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妇女权益。
比如,进一步完善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相关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过不少侵害妇女人格尊严权益的事件,在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时,有关机关和部门往往可能陷入于法无据或者只能适用兜底性规定的尴尬境地。有时即便违法行为人受到了惩戒,震慑和预防效果也不理想。因此,此次修法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针对各方关注的性骚扰问题,该法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并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这是对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衔接和细化,也将给妇女更好的人身权益保护。
再如,增加了“救济措施”专章,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后有权向哪些部门寻求帮助,可以通过哪些渠道、采取何种措施维权,有关部门应如何作为等均予明确。明确事后救济机制,是完善妇女权益保护全流程措施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任何法律法规对于权益的维护均应包含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增加有关救济措施的内容,相当于在妇女权益保护上形成了闭环,这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此番修改的亮点还有不少,不仅关乎妇女,而且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此番修订曾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这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写照,也必将促进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迈向更好水平。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连续三次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求,做好新时代、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工作,让广大妇女同胞能够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在宽广的时代舞台书写精彩人生,需要法律的护航,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和切实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