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9条“硬杠杠”
拒绝、阻挠协商等违法行为有治了
本报讯 (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曹慧芳 杨小双)新修正的《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由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明确了9条“硬杠杠”,划定出了企业不可逾越的红线。
据了解,原条例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唐山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正。
《条例》在保持原有内容和特色的基础上,在法规强制性和约束力、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协商代表权益等方面进行细化。如《条例》明确9类违法情形:拒绝协商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的;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或者主张,造成工资集体合同无法正常签订的;协商一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续签的;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的。
《条例》明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以上9种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条例》还规定,列入不良信用企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可以撤销相关先进称号。
据介绍,近年来,唐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妥善解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发挥集体协商在稳就业岗位、促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截至8月底,全市参与集体协商的企业达到4564家。全市正常经营、已建工会的百人以上企业单独签订集体合同率达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