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为做实劳动争议多元调处机制拓展新路径
建立“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每个相关方都有利益代表者,有利于厘清矛盾根源,让各方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有利于达成调处共识,让各方在调处同类纠纷中有统一标准,有助于取得处理一个具体案件、教育一大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效果。一句话,有望使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三方性”原则得到实质性强化。
据11月5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日前,在吉林省长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共同建立吉林省首家劳动争议“三方六家”调处中心,“三方”包括中间方(人社局、法院、司法局),资方(工商联、企联),劳动者方(总工会)。“三方六家”调处中心既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单位,也有维护资方权益的组织和专业处理劳动纠纷的职能部门,确保调解方案合理合法。
近年来,为强化多元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建设,各地法院和人社部门、总工会相继建立了“法院+人社”“法院+工会”“法院+人社+工会”等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延伸劳动争议调处机制链条,充实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内容,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提供了不少鲜活样本。长春市中院依托“一调、一裁、两审”法定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和程序,积极推动在长春市两级仲裁委建立劳动争议“三方六家”调处中心,为多元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建设提供了新范本,是创新新时代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有益举措。
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是否到位、实践成效如何,关键看劳动关系双方对调处结果的满意度,矛盾一次性解决得是否彻底,化解纠纷的成本是否降低。上述目标的实现,既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得到合理平衡的维护,又取决于即时个案调处结果与化解未来同类纠纷不产生冲突。将所有相关方都纳入调处过程,既立足于个案,又不仅仅基于个案,将个体利益、单位利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相平衡,“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是一个可行路径。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调处机制较多着眼具体纠纷调处,较少考量从更高层面、更大范围、更远视角化解矛盾根源。在具体调处过程中,因为缺失用人单位利益代表方,导致有些用人单位产生非理性的抵触心理,甚至出现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的现象。这不仅使得起诉率提升,且容易发生“类案不同判”的现象。
建立“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每个相关方都有利益代表者,在调处纠纷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利于厘清矛盾根源,让各方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利于达成调处共识,让各方在调处同类纠纷中有统一标准。同时,各方在场的法律普及,有助于取得处理一个具体案件、教育一大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效果。一句话,建立“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有望使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三方性”原则得到实质性强化。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但仲裁实务中,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参与不多,劳动仲裁有时由劳动仲裁部门“唱独角戏”。虽然在“人社+工会+法院”机制下,工会可以受仲裁部门或法院的委托,独立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但企业方面代表参与劳动争议调处一直没有同步跟上。而“三方六家”调处机制弥补了这一短板。如果该机制得到实体化运行,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能够制度化介入劳动争议调处,共同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用人单位从中认识到问题产生的原因,职能部门多一个做实工作的平台,这样的多赢局面有望形成。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长春市“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有望拓展当下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不仅有利于合法合理化解劳动争议,而且有望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拓展新路径。期待这一调处机制通过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为做实新时代多元化解劳动纠纷机制,积累新经验、拓展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