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劳务后员工受工伤引争议
法院判实际用工的外包单位担责
《工人日报》(2022年11月10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务工者刘某君在受伤后,实际用工的外包单位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该员工工龄不满一年,日前,法院以刘某君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准,以此明确了公司应该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
2018年12月1日,新疆某神州公司作为外包单位,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合同书》。合同明确某神州公司负责员工费用缴纳,若员工在某矿业公司岗位作业时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由新疆某神州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之后,新疆某神州公司招聘刘某君在某矿业公司工作。2019年10月,刘某君发生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一审明确由新疆某神州公司承担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双方举证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与刘某君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不能对应,因此不能以工资表确定刘某君的平均工资。
最终,法院以乌鲁木齐市人社局“缴纳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对账单”为准,明确了刘某君每月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为13358.75元,判决新疆某神州公司应当为刘某君支付935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