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进一步强化湿地资源保护管理
从三个方面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
《工人日报》(2022年11月18日 04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重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进一步强化高原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湿地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建设。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种子库”,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等方面提供了巨大的生态系统服务。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显示,青海有沼泽草地、内陆滩涂、沼泽地、森林沼泽4大湿地类型,面积510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21.8%,位居全国第一。
根据《办法》,青海从三个方面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时征求林业和草原部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预核、初核及现场评估、会议审查等相关规定。省级重要湿地占用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管理,一般湿地占用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管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核或者核准时,涉及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征求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占用一般湿地的,征求市(州)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目前,青海有三江源、祁连山2处国家公园,还有青海湖鸟岛、扎陵湖、鄂陵湖3处国际重要湿地以及20处湿地公园和32处省级重要湿地,湿地保护率达到64.32%。青海先后出台《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青海省重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等制度依法保护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