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思考】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
●观点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要加强监督组织建设,强化工会源头参与相关劳动立法。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责任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工会作为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因此,工会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有着不可代替的地位,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能够推动源头治理劳动关系矛盾,畅通职工诉求表达通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之一。应不断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建设,更好发挥其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的必要性
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获得感。相关数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层面。很多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普遍性,职工个体难以甄别和与之抗衡,而工会法律监督具有组织性,能够从更大范围、更广层面发现问题,督促解决问题,进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同时,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不断深入,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及用工方式等都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运行、职工权益的维护都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工会组织把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工作主线,及时研判劳动关系的新动向、新特征和新问题,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企业与职工命运共同体,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统一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中不断发挥工会的优势和作用。在当前条件下,要积极推动源头治理劳动关系矛盾,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会需要不断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工作,推进工会联系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维护劳动关系领域政治安全,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践探索
我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以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为原则,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为直接依据。当前,天津、江西、山东、内蒙古等省区市颁布了当地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各地的省、市、县、企业四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逐步完善,监督组织不断健全、监督员队伍不断壮大,监督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探索,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整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中,基层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最为核心,同时也相对薄弱,还有很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首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各地发展仍不均衡,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覆盖率有待提高。从调研情况看,一些地方基层工会监督组织建设完善,会员在25人以上的企业工会都设立了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但还有一些地方建设难度较大,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工会的监督组织建设推进较为缓慢。
其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素养有待提升。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劳动法律监督的执行主体。从调研情况看,当前,劳动法律监督员多为兼职,很多监督员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履职能力不强。实践中,各地在不断加强对基层监督员的专项培训,并聘请律师或专家等专业人士参与监督,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法律监督员素质有待提升的现状。
另外,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权威性不足。工会的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不具有执法资格,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有违法情况,缺乏要求整改落实的刚性约束手段,监督成效受到一定影响。
完善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建议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建设,强化工会源头参与相关劳动立法。同时,协调常态化事前监督、多种途径的事中监督,以及以法律服务为主的事后监督,此外,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责任体系。
第一,切实提高基层工会建会率,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建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要依托各级工会尤其是基层工会来开展。因此,要不断推进建会入会,尤其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建会,如新业态的工会组建工作。依托企业工会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力度,让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覆盖到更多的企业和职工。
第二,协调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监督方式,赋予基层工会更多资源和手段,切实提高监督能力。要将劳动法律监督与法治宣传、劳动争议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会其他维权服务职能相结合,不断提升工会法律维权服务水平。借力劳动监察等其他法律监督形式,联合人社、应急管理、司法等有关方面力量,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工会法律监督力度。
第三,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责任体系。对于用人单位阻挠、妨碍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对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应增加明确的可操作性法律责任条款。
第四,借助智慧工会建设,创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式。借助工会系统数字化改革优势,打造“互联网+工会”监督模式,将监督触角进一步延伸,让职工实时掌握监督动态。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