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购物离开时被当众搜身
法院判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本报讯 (记者李国)重庆合川82岁的吴大爷在超市购物,离开时因安检闸门警报响起被搜身,他愤而起诉。11月29日,记者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10日,吴大爷在合川区某食品超市购物离开时,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超市员工周某怀疑吴大爷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遂将其拦住。吴大爷主动脱掉外套交由周某检查,之后周某又上前以拍、捏手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吴大爷进行搜身,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搜身结束后周某又让吴大爷去超市办公室核实情况。
吴大爷认为,超市员工周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当众搜身,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超市方认为,他们仅仅是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观上并没有侮辱消费者的故意。
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吴大爷家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吴大爷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
吴大爷的家属告诉记者,作为一名年逾八旬、生活环境较为固定的老年人,在自家附近超市遭遇长时间搜身,限制人身自由,被周围熟悉的邻居围观,引起对其议论纷纷,给老人家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较长一段时间内都情绪低落。在与超市多次协商无果后,2022年7月,吴大爷将超市及搜身员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虽然被告周某本意为核实具体情况,但其对原告手臂、裤包等私密处检查,并在检查后让原告前往办公室核查录像的行为,必然使得原告在众人围观下陷入难堪的境地,客观上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实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对侵犯原告名誉权承担责任。因被告周某系食品超市员工,其搜身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食品超市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经营者不是执法者,无权通过限制人身自由、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相反,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说,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经营者无权认定顾客是否具有偷盗行为。如果真的存在盗窃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