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22年12月02日 星期一

一起事故“意外”牵出外卖行业用工困局

骑手撞伤他人,伤者欲向其用人单位索赔,却不知三家企业谁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

本报记者 杨召奎
《工人日报》(2022年12月02日 06版)

阅读提示

由于骑手赶时间送外卖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而这类案件中谁来承担伤者的赔偿责任也成为热点话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卖骑手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由于用工关系复杂,谁是外卖骑手的用人单位无法简单确定。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例“意外”牵出了外卖行业用工困局,一名骑手竟然和三家企业存在关联。

 

由于赶时间送外卖,由外卖骑手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卖骑手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由于用工关系复杂,谁是外卖骑手的用人单位无法简单确定,伤者往往将多家企业一起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案骑手竟然和三家公司存在关联,最终法院判决配送服务公司和劳务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外卖平台不承担责任。

被骑手撞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0年9月15日上午,在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外卖骑手孙某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西逆向行驶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腰椎骨折。本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5日,共计产生医疗费(含辅助器具费)约4.5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021年6月22日,经北京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所受损伤的误工期评定为120至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至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至90日。

李某根据伤情及鉴定意见,主张残疾赔偿金约14万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3150元、交通费500元等。

维权时竟发现有多个责任主体

李某从律师那里获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李某应该找孙某的用人单位赔偿。然而,令李某没想到的是,孙某的用工关系十分复杂,她不知道到底谁是孙某的用人单位。

记者了解到,某外卖平台与北京一家配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配送服务公司)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约定配送服务公司应与其配送服务人员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并履行相应义务。而配送服务公司与安徽一家劳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将配送业务发包给劳务公司处理,其中约定劳务公司承担用工关系涉及的法定责任。

而孙某自行通过APP注册成为外卖骑手后,又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并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由孙某具体负责配送。配送服务公司为孙某投保了配送人员意外险。

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外卖骑手、配送服务公司、劳务公司、外卖平台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方主体均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在一审庭审中,孙某辩称,发生事故时,其在上班准备接单的路上,发生事故与工作有关,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劳务公司和配送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配送服务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孙某并未接到订单,且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其配送区域以外,故无法认定事故发生时孙某系从事配送工作,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劳务公司辩称,其与配送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与孙某签订了承揽协议,并为孙某注册配送服务个体工商户。孙某是经营主体,其在非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外卖平台则辩称,其是网络平台经营者,仅是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并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亦非交易主体。该公司不负责孙某的日常管理及工资发放,孙某与该平台不存在劳动、劳务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因此该平台不应承担责任。

配送服务公司、劳务公司共同担责

今年3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公司与孙某签订《外卖配送承揽服务协议》,约定由孙某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劳务公司按孙某接单情况结算并支付费用。劳务公司对孙某进行一定的用工管理,故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务公司未与孙某签订,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劳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协议中虽然记载有劳务公司与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应自负相应责任等内容,但该约定不足以否定双方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

法院审理还认为,配送服务公司虽与孙某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配送服务公司与劳务公司《外包服务合同》的内容、配送服务公司为孙某投保配送人员意外险等情况,配送服务公司亦存在应与孙某签订合同而未签订的情形。而外卖平台与配送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证明由配送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外卖送餐服务,外卖平台不承担责任。

针对孙某撞人时是否在工作中的问题,法院认为,孙某事发时身穿工作服,驾驶工作车辆,考虑其工作时间不固定,且配送服务公司、劳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孙某的正常下班时间和休假时间,因此认定孙某事发时处于工作过程中。

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应由配送服务公司和劳务公司赔偿。于是判决配送服务公司、劳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李某15.7万余元。

配送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指出,如果外卖骑手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两家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外卖骑手追偿。这也提醒外卖骑手,一定不要闯红灯、逆行,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张志友还建议,落实用工主体责任,强化平台监督责任。外卖平台要加强对第三方合作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要指导第三方合作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