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果核桃”撞脸“六个核桃”引纠纷
法院称,产品色调、图案与驰名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工人日报》(2022年12月29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 实习生施洋洋)近日,关于“六个核桃”商标侵权纠纷案,经广西高院审理认定,澳华食品厂与广西河池市一家日杂店(下称日杂店)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养元公司生产销售的核桃乳蛋白饮料“六个核桃”是知名品牌;澳华食品厂生产销售的饮品“大果核桃”申请注册了“大果核桃”商标;日杂店在店内出售澳华食品厂的“大果核桃”饮品。
2018年9月26日,养元公司委托一家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市场上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相关情况。该公司经调查发现,日杂店所销售的饮品“大果核桃”有侵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权的嫌疑。养元公司将澳华食品厂、日杂店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所附“大果核桃”产品照片,河池市中院确认该产品的色调、图案与养元公司产品的包装、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大果核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而日杂店在知情的情况下仍销售侵权的“大果核桃”,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故河池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日杂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澳华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养元公司相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澳华食品厂不服,提起上诉。广西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澳华食品厂应承担相应侵权民事责任正确且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