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搭朋友车遇事故,损失能让朋友赔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与朋友小刘一起参加聚会,聚会结束后,我想搭乘小刘的车回家,小刘同意让我搭乘。谁知途中小刘驾驶车辆与路缘碰撞,造成我受伤。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部责任。我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护理用品费、后续治疗费共计83015.14元。我知道小刘同意我搭乘他的车也是出于好意,可是这笔费用实在太多了,我个人的经济情况不是很好。
请问,这笔费用我可以要求小刘为我承担吗?
北京 小王
为您释疑
小王您好!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这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里要注意的是,“好意同乘”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另外,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例如商场、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的班车等,亦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其次,无偿搭乘是关键。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搭乘人未向机动车驾驶人支付报酬,方可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对于某些出于朋友关系而请客吃饭、自愿承担部分油费路费等情形,虽然搭乘人也支付了一部分费用,但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仍可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最后,机动车使用人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而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结合您的描述,事故发生后,经认定小刘负全部责任,因此您可以要求小刘赔偿您的损失。但小刘无偿搭载您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且小刘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小刘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孔德翰 尹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