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工会界别团体提案建议修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明确工会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职责作用
本报讯(记者赖志凯)近日,在政协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工会界别向大会提交的团体提案建议将修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列入北京市人大2023年立法计划,明确工会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职责作用,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提升到与企业集体合同同等重要的位置。
北京市政协工会界小组召集人,北京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赵丽君介绍说,《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当前,首都社会经济、劳动关系等方面已发生很大变化,《条例》部分内容和条款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待在3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条例》现有规定对日益壮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以及中小民营企业难以适用。二是没有明确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代表职工的职能作用。劳动合同法、新修改的工会法都规定了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条例》没有明确北京市集体协商工作实践中工会的作用。三是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规定缺失。目前,全市已有17个市级行业、26个区级行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中协商、二次确认、分别通过、属地备案”行业协商模式和“产业负责、区域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这些实践应纳入立法考量。
对此,北京市政协工会界建议,将《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明确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将《条例》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