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是在纠偏不文明驾驶
据1月30日《南方日报》报道,近日,深圳交警发布通告称,为切实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的措施。
该规定公布后立刻引发争议,有网友表示:为啥不能鸣笛?按一下两下提示路人或前车有问题吗?还有网友调侃道:建议车厂造车时,不安喇叭,降低百姓购车成本,拉动消费。实际上,这些质疑源于对规定的误读。
对于机动车鸣喇叭,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早有具体要求,比如,“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深圳交警发布的上述通告,并未对机动车鸣喇叭一刀切禁止。通报在明确“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同时,提到“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此外,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机动车设置喇叭,是为了方便驾驶员提醒行人和其他车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然而现实中,一些驾驶员将鸣喇叭异化为了争夺优先通行权的工具,有的为争道抢行连续鸣笛,有的遇到堵车时鸣笛发泄情绪,由此带来不少噪声污染。根据《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城市交通噪声白天不得高于70分贝,晚间10点后不得高于55分贝。而小轿车喇叭声会导致瞬间噪声值超过70分贝,大车的鸣笛声更会超过80分贝。交通噪声过高,不仅会对人的听力造成危害,还会对人们的情绪、心理等产生影响。因鸣喇叭而引发“路怒症”,最终导致双方驾驶员大打出手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过去,许多城市将学校、医院、住宅区周边路段设置为禁鸣路段。如今,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和通车范围的扩展,交通噪声已不仅局限于一域,而成为整座城市面临的问题。如此现实语境下,深圳率先在全市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值得思考和借鉴。一方面,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充分认识到交通噪声的危害,另一方面,要广泛运用技术取证和现场执法,对违规鸣笛行为依法处罚,引导更多人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