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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02月06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3年02月06日 02版)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句容市顺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远中运输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1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句容市顺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远中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油品购销合同》;二、确认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远中运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句容市顺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油料等款项137000元;三、你对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远中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句容市顺风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0元,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远中运输有限公司和你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赵明(身份证号码3706811979****2810):你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放物品案一案,已经调查终结。当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起在海曲西路132号日照古玩城广场擅自设置帐篷、摆放玉石等物品,占用公共场地面积117平方米,且逾期未清理拆除。该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视频资料1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申请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山东路388号

联系人:何瑞广

联系电话:0633-7911036

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6日

 

公 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盛世华府南区尹德华等9户业主在日照市山东路以北、文登路以东兴业盛世华府南区楼顶分别擅自建设建筑物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兴业盛世华府南区003号楼01单元1701室、004号楼-03单元-3202室、005号楼-01单元-1701室、005号楼-02单元-1701室、007号楼-01单元-1702室、007号楼-02单元-1701室、007号楼-03单元-1701室、008号楼-01单元-2401室、010号楼-01单元-1701室9户业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尹德华等9户当事人取得联系,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上述当事人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烟台路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对过

联系人:李团

联系电话:0633-8716569

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6日

 

公 告

丁明云(身份证号码3709021977****0327):你在德润路华润凯旋门小区6号楼1单元2102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铝合金玻璃擅自加盖封闭阳台一处,长2.45米,宽1.3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装修申请表复印件、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复印件、装修治安消防安全协议书复印件,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拆除决定如下:责令限期15日内拆除违法建筑。

我局已于2022年9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港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烟台路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对过

联系人:孙先锋

联系电话:0633-8716569

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6日

 

公 告

王俊秀(身份证号码1401031975****5129):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东港区东营路与碧海路交汇处莱顿小镇三期澜海郡36栋3单元102户楼顶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铝合金结构;不规则形状,1.165*3.248+4.710*1.803+4.6*0.74+2.860*1.891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受委托人王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招商澜海郡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日照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商品房合同基本信息查询表》一份。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你单位)做出以下处罚决定:违法建筑物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我局已于2022年3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港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烟台路职业技术学院西门对过

联系人:尹军

联系电话:0633-8716569

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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