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用于普法所释放的信号
据2月3日澎湃新闻网报道,日前,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宣判——徐某从刘某处买来2.5万斤外来物种革胡子鲇鱼,非法投放到当地的长荡湖中。相关部门耗时10天打捞,仍有近5000斤未能被打捞上岸。两名被告被判承担因非法放生对当地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等各类费用5.8万元。其中,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我国民间放生传统由来已久,但盲目放生可能会结出恶果。比如,导致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经济损失、公共卫生损害以及破坏生物多样性等。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律的态度非常鲜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都明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我国对物种选择、区域分布也有着明确规定,要求落实增殖放流申报审查制度。可见,稍有不慎,放生就可能成为违法行为。
然而现实中,有些公众不知晓投放的是外来物种,更不清楚其危害,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可能承担的责任。近几年,鳄雀鳝、巴西龟、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物种破坏生态环境的事情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打击和纠正相关违法行为,而且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这种做法和导向意义重大。放生不是不可以,但放什么、在哪放、怎么放等,需要科学的指导,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法治宣传,希望更多人可以由“放生”这件事知晓许多“寻常行为”其实都有法治红线,不能随意触碰。
近年来,在文物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多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多个“全国首例”都释放出相同的法治意义。无论是让当事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还是用赔偿金开展法治宣传,都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的利益,以案释法,给更多人以警示和启迪,让更多人知法、尊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