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未履行探望权被诉,提示亲情不可缺位
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未探望,孩子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亲或母亲对其进行探望?近日,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父亲履行探望权义务。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四川审结的首件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案。(见2月9日《成都商报》)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以往,比较常见的探望权案件多是孩子父母之间或因积怨较深,或因抚养费纠纷等,以各种形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如上述案件这样,女儿因父亲离婚后一年未对其予以探望而将其告上法庭的情况,的确少见。该案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
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血缘和身份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只有履行了探望权,离婚后与子女分开的父亲或母亲才能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探望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既然父亲没有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孩子有权要求其履行。
探望权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家庭成员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也就是说,探望权的设立,不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情感需要,也是为了便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关怀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法院支持了未成年人要求父亲对其进行探望的诉讼请求,判决父亲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民法院既要破解离异夫妻的“探望困境”,也要化解离异夫妻的“探望不作为”,“难见孩子”与“不见孩子”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不管怎样,父母都应切实履行对子女的各种责任和义务,上述案件对所有离婚家庭而言都是一种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