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交3万元押金,离职后仅拿回1.2万余元
退还的押金为何变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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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其预交押金,而当员工离职时,又以扣除各种名目的费用为由,不予全额退还押金。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工会提供的法律援助,我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补偿。”日前,拿到退款的出租车司机王某感激地说。
2004年,王某入职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入职时,出租车公司预收了3万元押金。可当王某离职将车交回公司后,公司却以扣除违约金1.5万元、服装费1750元、车损费700元等名义为由,仅返还押金12550元。
万般无奈下,王某找到工会寻求帮助,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病离职却要交违约金
吃饭休息没有规律、长时间久坐……近20年的司机工作,让王某患上了颈椎、脊椎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等多种和职业相关的疾病。
特别是交车前,王某经常出现犯困、头晕的现象。为避免发生不测,他向出租车公司说明情况并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后,王某将自己驾驶的出租车交回了公司。
本来交接事宜一切都很顺利,可是当王某要求公司退还自己预交的押金3万元时,公司却不同意了,只愿意返还12550元。
公司方给出的理由是:首先,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及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均未到期,属于违约情形,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其次,在出租车公司工作时需要穿着公司统一制式服装,为此公司为员工定做了工服,离职后,王某的工服其他人无法再穿,因此工服费用1750元应由王某自己支付,公司为其垫付了服装费,该费用从王某的押金中扣除;此外,王某一直驾驶出租车公司的车辆运营,车辆磨损必然发生,因此王某也应支付车辆磨损费用700元,该费用自然也应从押金中扣除。
对于公司的说辞,王某感到不解,也不认同。“工服是出租车公司统一配发的,我本来没有购买出租车公司服装的必要。再者,车辆磨损是车辆运营必要的成本,我已经向公司交了‘车份钱’,为何还要再扣钱?”
王某觉得,出租车公司应将押金全部退还自己,思来想去,他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为自己的权益讨个说法。
收取违约金并不合规
“您是北京市工会的法律援助律师吗?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能不能给我提供法律援助……”去年9月的一天,北京市石景山区总工会的工作人员接到了王某的求助电话。
原来,王某虽然决定要提出仲裁申请,但却不知道该如何具体操作。正一筹莫展之际,恰巧在受理窗口看到了工会法律援助的电话,他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拨通了电话。
在了解到王某的基本情况后,工作人员按规定为王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安排援助律师胡建新为王某撰写了仲裁申请书,并成为其代理律师。
结合案情陈述,通过梳理证据材料和相关法条,胡建新认为,出租车公司主张王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的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他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而另一种情形则是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只有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则无权主张。“在本案中,虽然承包合同中有关于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但是从性质上讲该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胡建新说。
公司应当返还押金
庭审现场上,胡建新表示,出租车公司收取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法律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押金或其他费用做了禁止性规定,事后从押金中收取工服费也是违法的,应当退回。”胡建新说。
此外,针对出租车公司主张的车辆磨损费赔偿,胡建新也进行了反驳,认为运营当中车辆磨损是必然发生的,是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辆必然发生的运营成本,出租车公司享受出租车固定收益也就应当承担车辆磨损、车辆贬值的费用。如果出租车司机承担了每月固定的“车份钱”,同时还要承担车辆磨损、车辆贬值的费用,就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车辆磨损费也应由出租车公司自行负担。
庭审结束后,仲裁委员会本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安排双方调解,出租车公司也有调解意愿。通过胡律师分析案件的走向及仲裁的结果,本着“两害相倾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为避免诉累,王某也作出让步,同意只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违约金1.5万元的扣款,放弃出租车公司返还服装费1750元、车损费700元的扣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