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五大队新增电子监控设备公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结合我大队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新增固定电子监控设备位置公告如下:杭瑞高速公路400km北线(往九江方向,主线限速120km/h)、杭瑞高速公路363km+700m北线(往九江方向,主线限速120km/h)、杭瑞高速公路357km+700m南线(往婺源方向,主线限速120km/h)以上设备自2023年3月20日启用,对超速行驶、拨打电话、未系安全带、使用假牌、套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进行非现场执法,依法予以处罚。请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特此公告。
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五大队
2023年2月20日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1112民初3098号
胡林坤:本院受理原告徐瑞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1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胡林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瑞庆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苏1112民初3588号
镇江锦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嘉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镇江华圣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锦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嘉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请求:1.被告支付票据金额 243970.24元及自2022年10月31日按 LPR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慧琴:本院受理原告施兴如诉被告吴慧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施兴如劳务费18443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LPR计算的逾期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施兴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74 元、保全费 2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84元,由原告施兴如负担10元,被告吴慧琴负担107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慧琴:本院受理原告洪建兰诉被告吴慧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 111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洪建兰劳务费43000元,并承担自 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LPR 计算的逾期给付利息;二、被告吴慧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洪建兰劳务费37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LPR 计算的逾期给付利息;三、驳回原告洪建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6元、保全费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36元,由原告洪建兰负担100元,被告吴慧琴负担3236元。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南京丰烨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荣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房屋中介佣金1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负担。因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下午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时飞、唐元元、江苏诺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陈时飞、唐元元偿还借款本金353302元及利息;2.陈时飞、唐元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996元;3.江苏诺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 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你负担。因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劲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风与被告王劲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2)苏1112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劲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风货款 515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 51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彭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元、保全费5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28元,由被告王劲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