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包人称自己仅为管理人员而拒付工资
工长打的欠条应该找谁要钱?
“要了三年多血汗钱,今天终于要回来了!”张某等人拿到判决书后感慨万千。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收到张某等5人起诉李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请求李某支付工资22657元及欠款利息。据了解,被起诉的李某并不是企业负责人,而自称只是一名工长。那么,张某等人为何要起诉工长呢?
原来,2019年8月,李某、宁某承包了塔什库尔干县达布达尔乡某路段的修路工程,并招揽张某等5人前往工地施工,且承诺管吃管住。
施工完成后,李某向张某等5人出具了欠条,欠条上分别载明了张某等人干活的天数,以及对应欠付的钱数。后来,张某等人多次通过电话催要欠款,但李某均拒绝支付。
李某表示,自己与包工头宁某系合伙承包关系,张某等人确实是自己招揽,工资结算后写下了欠条。然而,由于挂靠资质的问题,更换挂靠公司后,变为由宁某与甲方单独签订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也由甲方直接打给宁某,而李某仅为宁某管理工地的工长,宁某也曾表示将支付张某等5人的工资余款。
张某表示,他们也给宁某打过电话,可宁某声称欠条并不是自己开具的,因此不会支付剩余的欠款。无奈之下,张某等人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签字,谁被告;谁写欠条,谁付款”,李某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判决被告李某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等5人共计劳务费22657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写下欠条,落款为李某自己,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付款的责任,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李某称其后来是给宁某打工,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5名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最后一次的工资是由李某个人账户支付,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李某仅是工长的辩驳。同时,法官提醒,不要轻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具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