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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3年04月20日 星期一

【法问】单位能否向应聘者收取入职押金?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吴铎思
《工人日报》(2023年04月20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某连锁品牌公司是一家颇具规模的公司,效益好,待遇高,正在招聘员工,不久前我刚好失业,听说这家公司招聘的岗位事情少、离家近,便去投递简历应聘。

顺利通过面试后,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我第二天要缴纳300元和一张2寸免冠照片,以办理公司的入职手续。当我问到“为什么要交300元钱”时,工作人员回答:“这是押金,每位入职我们公司的新员工都要交的,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会退还给你。”

后来,我经过多方询问才得知,该公司工资也是一个月押一个月地结算,因为新入职员工没有工资可押,所以让新员工缴纳300元的押金。

我想问一下,公司能这么做吗?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向新员工收取费用么?

新疆 刘先生

 

为您释疑

刘先生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该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并且综合您所说的情况分析来看,用人单位收取求职者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该公司违法收取了求职者的费用,应当将收取的费用返还给您。如果收取费用的行为对您造成了相关损害,您还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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