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读笔上的摄像头可识别并同步读出教材内容;AI早教机器人在线提供教材播放服务,法院白皮书指出——
【关注世界知识产权日】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著作权案不断涌现
随着数字教育不断发展,教育资源突破时空界限,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流通与共享愈加方便,与此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著作权侵权纠纷。
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白皮书披露,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收案量增幅明显,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
白皮书显示,自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案件2700余件,起诉主体主要为出版社、教培机构、教师等,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特征。
“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此类案件中,被告多通过销售、赠送、配音、在线课堂使用等方式使用他人教育产品,侵权方式多样。同时,侵权形式较为隐蔽,被告多是依托电商平台、教培平台、短视频平台、二手交易平台、网盘、网站、论坛、聊天工具等在线渠道或与其他主体分工合作,匿名提供、分享原告的教学教材、视频、录音、讲义、课件、答案等。
在已有案件中,不断出现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使用而引发的数字教育著作权案。
“扫描点读笔上的二维码进行联网配置后,点读笔上的摄像头可识别出涉案教材并同步读出教材内容。AI早教机器人产品通过内置教材文件定向链接的方式,在线提供涉案教材的在线点读播放服务。”赵瑞罡指出,随着新技术不断完善发展,因点读笔、AI早教机器人、有声读物等新技术、新应用引发的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可以预见该类纠纷案件量将进一步上升。
维权主体集中,诉讼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现象,也是该类案件的一大特点。被诉案件中,起诉主体主要集中在各大出版社公司、教培机构、教师等,维权主体相对集中。同时,存在原告因同一被告批量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而提起批量化诉讼的现象,各案中除侵权作品不一致外,在其他案件事实方面基本相同。例如,在某教材系列侵权案件中,因被告使用原告多本教材,原告起诉被告多达21起案件。
在实践中,网课制作涉及授课教师、教育机构和平台等多个主体,在没有对这类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容易出现纠纷。在原告吉某诉被告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授课课程录制者未经授课教师授权,在线传播录制的授课视频,侵害了授课教师对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授课内容构成口述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数字教育领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成为网络空间著作权治理的重点。”赵瑞罡建议,强化平台责任,数字教育平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对入驻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加强对内容和用户的管理,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