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吵架被“气死”,对方担责吗?
“气死我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表达情绪时常用的话,但在争吵过程中,如果一方真的被“气死”了,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与人争吵后猝死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去年春节期间,为了迎接外地回家过年的妻子,重庆江津区居民老刘早早地骑着摩托车来到客运站等人。由于时间还早,老刘便把摩托车径直停在了客运站边上一位“摩的”司机小龚的前面。
小龚见状,误认为老刘也是来客运站拉客的“摩的”司机,于是对老刘说要按顺序排队。老刘认为这个年轻人是找茬,冒犯了自己,便和小龚争吵起来。
正在两人争吵时,老刘的妻子到站了,出站后刚好看到老刘和一位年轻人吵架。老刘妻子二话没说,走上前去不问青红皂白,帮着老刘一起与小龚争吵。
在二人“夹击”之下,小龚很快落入下风,这场纠纷以老刘夫妻二人“完胜”收场。可就在夫妻二人准备骑车离开时,老刘突然倒地不起,不省人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
事后,老刘一家将小龚起诉至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庭审过程】
江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老刘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刘之死的诱因是与小龚吵架,小龚难以脱离干系。
“我连挨都没有挨到他,也没有说脏话骂人,他的死亡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小龚在法庭上说,自己误认为老刘是来拉客抢生意的,要求他排队并没有错。而且小龚强调,前前后后就两三分钟,自己连车都没有下,“也就轻言细语说了几句话,全都是讲道理,反倒是他们夫妻俩得理不饶人,越吵越凶”。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刘骑摩托车停在被告小龚前面,小龚认为老刘应排在后面而与老刘理论,小龚的沟通属于一般公众日常交流的范围。双方争吵的时间非常短暂,其间被告小龚并未下车,也没有伤害老刘的肢体动作,二人一直保持一定的距离。争吵期间,老刘本可骑车带妻子离开,却继续与被告小龚争论。
老刘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系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小龚对老刘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对于侵权责任过错的认定应以注意义务为基础,即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有期望、放任的心态或者对于应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该行为是否达到相当程度从而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具体责任的大小应结合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而确定。
吵架“气死人”当属罕见,吵架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看两点:一是被告对死者死亡是否具有过错,二是被告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裁判结果明确了法律不保护挑起纠纷者的不合理请求,倡导与人为善、和谐相处的理念,弘扬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