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对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支持和保障
湖北出台《决定》大力弘扬“三个精神”
本报讯(记者张翀 通讯员朱方 陈凯)5月25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重在依法促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在劳动者成长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中,大力培育、宣传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尊重劳动的浓厚社会氛围。
《决定》共11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科学内涵;二是规范重点促进事项;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劳动和工会领域法律法规全面实施。
其中,第二条至第四条,对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方针、扎实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担当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力军三个基础性事项提出要求;第五条至第九条,从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政策制度支撑体系五个方面,强调对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支持、保障。
据介绍,今年初,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将出台《决定》纳入年度工作安排。2月,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大社会委与省总工会组建起草工作专班。2月下旬,专班赴相关省份考察学习,并对《决定》进行修改。3月下旬至4月下旬,分别征求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研室、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以及武汉市、襄阳市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各市(州、林区)人大常委会、总工会,部分大型企事业工会和部分省直产业工会,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劳模工匠代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意见建议,再次对《决定》集中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决定(草案)》稿。
5月12日,湖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草案)》稿后,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湖北省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表示,全省工会组织将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领全省广大职工群众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荆楚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