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厨师找“东家”引纠纷
法院认定餐饮公司与外包厨师不构成劳动关系
本报讯(记者余嘉熙 通讯员王佳宁)河南某餐饮公司与大厨宋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宋某负责经营后厨餐饮服务,餐饮公司与宋某及其所雇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2021年9月,刘某受雇于宋某到餐饮公司后厨任厨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次年刘某自行离职后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1800元。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餐饮公司与宋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后,每月向宋某支付劳务承包费4.5万元,宋某负责招用和管理后厨人员并自行支付其劳动报酬。2021年9月,刘某受雇于宋某到餐饮公司后厨任厨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5300元。2022年2月,刘某自行离职后,以宋某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刘某遂向河南省鹿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餐饮公司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800元。
餐饮公司称,公司已将后厨承包给宋某,后厨人员的招用均由宋某负责,公司既不向后厨人员支付工资,后厨人员亦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公司与刘某未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务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分配工作、服从人事安排等。刘某系宋某招聘的后厨厨师,工资由宋某发放并受其管理,与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仲裁委裁定书亦认定,刘某与餐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鹿邑县法院谷阳法庭庭长赵泉舟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重点看以下几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工资格;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从事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一般从工资凭证、社保记录,身份证件、考勤记录,招工记录等凭证去判断。劳动者应注意保存上述资料,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